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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2011〕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慈财税[2015]1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以及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以及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亏损,是指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也即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经地税机关审核或中介机构确认后小于零的金额。
第四条  纳税人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第五条  合并、分立企业的亏损弥补
(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的亏损按如下规定处理:
1.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税务处理的,其亏损按如下规定处理:
1.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2.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被合并企业亏损、被分立企业亏损需税前弥补的,当事各方应在其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方可进行税前弥补。
第六条  纳税人年度发生亏损,必须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报附表四)以及经中介机构鉴证的财务决算报表或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可不再提供中介机构鉴证的财务决算报表。
对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应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并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进行审核,确定可在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对只提供经中介机构鉴证的财务决算报表而未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受理纳税人亏损申报后,移送纳税评估部门组织开展纳税评估,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调阅纳税人的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检查核实。评估结束后,把纳税评估结果反馈给税源管理部门。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亏损审核确定后,应督促纳税人按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重新申报,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进行盖章确认后,退一份给纳税人,作为纳税人以后年度税前弥补亏损的依据。
第八条  纳税人在盈利期间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其当期实现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待弥补亏损,就其余额部分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在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报附表四)和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