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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税〔2007〕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慈财税[2015]1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第九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第五条、第九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所、分局,稽查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收征管,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若干政策规定明确如下:
  一、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税期限。除实时扣税户,其余企业和个人土地使用税的缴税期限统一为每年的三月和九月。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和征收范围的通知》 ( 慈政发〔2005〕7号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