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税〔2007〕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慈财税[2015]15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第九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第五条、第九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所、分局,稽查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收征管,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若干政策规定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