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建帐建制和所得税查帐征收扩面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2012〕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慈财税[2015]15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营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和《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各分局扎实推进企业建账建制和所得税查账征收扩面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的条件和范围
所得税归地税机关征收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所得税应当实行查账征收:
1、符合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
国税函〔2009〕377号
第一条所称的“特定纳税人”,包括:
(1)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3、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以及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
4、上年度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5、其他税务机关认为应当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上述所称的企业包括所有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