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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海盐县地方税务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海盐县地方税务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海盐县地方税务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财税〔2000〕9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采用定额征收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核定。

  第三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四条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最低核定应税所得率为:

序号

行业

应税所得率

1

工业

5

2

商业

5

3

交通运输业

7

4

建筑业

8

5

饮食服务业

8

6

娱乐业

20

7

其他行业

10



  第五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第六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以前年度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时发生的亏损额不得给予税前弥补。

  第七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合伙企业,其投资者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以该企业取得的收入总额和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约定比例分配,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确定各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后,分别申报纳税。

  第八条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并上报县局确定征收方式,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作变更。

  第九条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相关政策业务辅导,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征管,发现未申报或申报不实情形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海盐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有关问题》(浙盐地税征〔2003〕70号)和《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最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浙盐地税征〔2008〕3号)同时废止。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文件的必要性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财税〔2000〕91号)对应税所得率规定了上下限。我县现行的《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最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浙盐地税征〔2008〕3号)对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娱乐业应税所得率的规定低于国家规定下限。

  二、起草目的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定本规范性文件。

  三、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财税〔2000〕91号)。

  四、征求意见情况

  县局有关科室和各基层分局提出《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有关问题》(浙盐地税征〔2003〕70号)应废止。经协商,废止该文件。

  五、起草过程

  发现《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最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浙盐地税征〔2008〕3号)存在违反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后,征管科第一时间拟定征求意见稿,召集县局有关科室和各基层分局的税务干部,对上级文件内容和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究讨论,听取相关科室和分局的意见和建议,经征询法规科意见后以公告形式发布。

  六、施行时间说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本办法如从纳税年度中间开始施行,不利于税款的准确核算,影响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故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