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青田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田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8年7月20日)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田县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 2021年6月17日
)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至2021年6月30日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完善对核定征收的规范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
2010年第2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第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现状,现就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在房地产项目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类项目(不含别墅、排屋等高档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2%;其他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