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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全文废止】

庆元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庆地税政〔201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庆元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8年7月20日 规定,全文废止
各科室、分局、稽查局、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管理、扶助弱势群体、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浙税二[1994]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及有关规定,现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减征对象

1、残疾人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

2、孤老人员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

3、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

4、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

二、减征范围和幅度

l、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