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坚决打击恶意骗税行为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2007〕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义乌市国家税务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及其补充通知于2007年7月1实施以来,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日常监管和风险信息收集过程中发现部分出口企业采取“故意低报运费总额”、“串料换件、伪报贸易方式”、“利用走私回流、反复进出”、“伪报商品品名”和“出口商品价格”等方式恶意骗取退税或企图获取不正当的退税差额,省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批示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出口退(免)税日常管理,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经研究,省局提出以下管理措施和意见,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清当前出口骗税面临的新动向和出口退税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基础建设,进一步推进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加强征退衔接工作。针对以上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