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2018年7月20日
)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9.4.23)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14]111号
)、中共柯桥区委办公室 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桥区开展工业企业综合效益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区委办[2017]109号)、《关于印发柯桥区开展服务业企业综合效益评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区委办〔2017〕144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企业综合效益评价工作,现将实行差别化城镇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对象
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适用于柯桥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土地且符合条件的独立核算企业纳税人。不包括石油化工、电力生产及供应、金融保险、通讯、烟草等垄断行业以及房地产业、建筑业的企业。
二、差别化减免
根据经信、发改等部门的综合效益评价结果,将企业划分为 A、B、C、D四大类,实行差别化减免税政策。
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的适用企业,一律暂停执行省政府、省地税局和区政府下发的原各项城镇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政策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8号公告除外)。
差别化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1.A类企业,减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70%—100%;
2.B类企业,减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