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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建筑用石资源税有关征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建筑用石资源税有关征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政办发〔201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慈政发〔2017〕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促进我市建筑用石的合理开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5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资源税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4〕96号)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精神,决定调整建筑用石资源税征收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税额标准
  建筑用石资源税按开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