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诸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8年7月20日)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9.4.23)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 国税发〔2005〕120号)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以下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下限)% |
|
制造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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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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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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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输业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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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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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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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行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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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项目 |
经营项目 |
附征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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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所得 |
交通运输 |
1.5 |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1年 第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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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2 |
财产转让所得 |
二手普通住房 |
1 |
绍市地税政〔2006〕31号 |
|
二手非普通住房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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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非住房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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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自建房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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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3 |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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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144号
)规定执行,即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不得核定征收。
》 ( 浙地税函〔2010〕244号
)规定的最低标准即0.5%执行。
》 (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同时废止。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诸地税政〔2007〕10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转让房屋有关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诸地税政〔2013〕51号)、《关于调整定期定额户和个人临时经营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诸地税征〔2011〕61号)第二条第二项《诸暨市地方税务局临时经营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及附件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