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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1.30 陕地税发〔1998〕1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


最近,各地在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上政策执行不一,经请示国家税 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其取得的经 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财税字[1997]75号文件规定依法缴纳企 业所得税(职工公积金银行存款利息除外)。

二、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至今仍未办理税务 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