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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税〔2010〕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慈财税[2015]15号规定,关于“核定征收率”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关于“核定征收率”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关于“核定征收率”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所、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地税二[2010]8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 甬地税二〔2009〕104号)等文件精神,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符合《规程》第九条或第十条所述清算条件的,均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41号)文件精神,“普通标准住宅”有别于“普通住房”,但在上级政策未明确规定前,暂按“普通住房标准”执行,即“普通标准住宅” 应同时满足以下三点:
  ①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②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③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l.44倍以下。
  此外,别墅、低层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商住用房、车库、车位、架空层等均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范畴。
  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管
  除经济适用房、廉价房、拆迁安置房外,其余房地产企业(包括类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均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模式,即房地产开发的项目按房产类型先进行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具体预征率按慈地税税[2006]66号文件执行),待符合《规程》第九条或第十条所述清算条件时再进行清算(清算流程见附表),清算后多退少补。
  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规程》第三十四条所述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核定征收率按房产类型分别为:
  普通住宅                                    1%
  非普通住宅、车库、车位等                    2%
  经营用房(包括工业、商业、办公用房 )       3%
  单体别墅 、单体底层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