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9〕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司法厅对2017年12月31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882件,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6件,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04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34件,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42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上述清理结果及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废止的30件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继续有效和暂时保留的文件中涉及工作任务调整的,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负责实施。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2. 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 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 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5. 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6. 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14号)解读
日期: 2019- 03- 27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一、清理依据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暂时保留)、废止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