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纳税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政办发〔2007〕1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慈政发〔2015〕5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明确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凡在本市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以上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划分为三类:城区建成区为一类,城区在建区、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经济开发区)、慈东工业区、各街道和周巷镇、观海卫镇、逍林镇的建成区为二类,全市其余各镇和周巷镇、观海卫镇、逍林镇的建成区外的其他区域为三类。城区建成区、城区在建区及周巷镇、观海卫镇、逍林镇的建成区的界址说明详见附件。
三、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为:一类区块年税额每平方米12元,二类区块年税额标准每平方米9元,三类区块年税额每平方米6元。
四、本通知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慈溪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部分区域界址说明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慈溪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部分区域界址说明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城区建成区、城区在建区及周巷镇、观海卫镇、逍林镇的建成区的界址明确如下:
一、慈溪市城区建成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