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实行预警值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盐地税征〔2009〕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稽查局: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 防止税收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实行预警值管理的通知
》 (
浙嘉地税征[2009]70号
)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经研究决定 , 对我县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实行预警值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本通知适用对象为在我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