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全文有效部分)
序号 |
名称 |
发文时间 |
文号 |
1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21年7月19日)废止】 |
2006年6月14日 |
平地税税政〔2006〕103号 |
2 |
2013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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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4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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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7年3月7日 |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部分)
序号 |
名称 |
发文时间 |
文号 |
失效废止的内容 |
1 |
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中允许扣除的工资项目的函【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废止】 |
2007年7月11日 |
平地税税政〔2007〕61号 |
7、上述人员在计算缴费人数时也暂允许其从职工总人数中扣除。此条废止。 |
2 |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废止】 |
2011年8月30日 |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
二、对按出租收入征收的房产税,统一以取得租金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15日前申报纳税。此条废止。 |
3 |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等纳税事项的公告【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21年7月19日)废止】 |
2011年12月9日 |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
租赁业附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废止;涉及营业税内容失效; |
4 |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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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3.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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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16年9月26日 |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
附件:1.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3.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