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关于《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5年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82号),要求全国各地从2015年7月1日起试行。2015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9号),要求全国各地从2016年1月1日起试行。对基本合作事项,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不等不靠,积极作为,在2016年上半年基本落实到位,2016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
为将我市联合开展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落实到位,规范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深入基层调研,再经过多次研讨,详细梳理我市国、地税在
核定征收工作中存在的差异,认真分析研究有针对性的具体解决方案,现形成下一步我市规范统一的指导意见,联合印发《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关于应税所得率的确定问题
为保证我市区域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
企业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基于当前经济形势下,我市大多数行业的实际税负低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下限的客观情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精神,《公告》确定我市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原则上适用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下限。
(二)关于应税所得率的调整问题
考虑我市区域间经济发展、行业盈利水平等因素,《公告》确定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联合对利润水平较高的行业按规定进行测算后,在
国税发〔2008〕30号文第八条规定的幅度标准内另行确定该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并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关于联合开展
核定征收问题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