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65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0号)要求,我局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8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序号 |
名称 |
发文时间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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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
2007年7月26日 |
浙海地税政〔2007〕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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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
2008年2月3日 |
浙海地税政〔200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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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实施涉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 |
2008年5月23日 |
浙海地税征〔2008〕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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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
2013年1月8日 |
2013年第1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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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入库期限的公告 |
2016年3月22日 |
2016年第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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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关于印发《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2006年3月21日 |
浙海地税政〔2006〕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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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关于发布《海宁市财政地税系统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
2011年9月16日 |
2011年第3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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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海宁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地方税收监管暂行办法》的公告 |
2016年2月15日 |
2016年第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