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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暂行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暂行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1994-12-29 川国税流二[199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四川省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四川省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是划分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主要凭证。

第三条  《证明单》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分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当地《证明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地、市、州、县国家税务局(分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当地《证明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证明单》联次共分四联。各联次必须按照以下规定用途使用。第一联由售货单位留存,并附在售货发票存根联后面;第二联由售货单位进行纳税申报时报送其主管国家税务局;第三联由购货单位留存;第四联由购货方购货后交回其主管国家税务局,注销领取记录。《证明单》应四联一起填开,不得分次填写。

第六条  办理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才可领购《证明单》。

第七条  《证明单》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盖章生效并由其核发。

第八条  负责核发《证明单》的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建立《证明单》领购册。内容包括:领购人、领购日期、套数、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核发人签字等内容。

第九条  《证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