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嵊地税政〔2011〕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8年7月20日)规定,第一条第1点、第4点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9.4.23)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及
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房地产市场实际,现对我市
土地增值税预征情况调整如下:
一、销售或转让不动产的
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销售不动产,按预售或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建造的全部为普通住宅的,按预售或销售收入的2%预征;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按预售或销售收入的2.5%预征;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建造的全部为商业用房的(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按预售或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