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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赣财法[2014]78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江西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省政府根据煤炭行业发展情况,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可适时进行调整。
二、洗选煤折算率授权各设区市财税部门按设区市或矿体确定,原则上采用统一的折算率,个别矿体差异较大的,可增设1-2个不同的折算率。折算率确定后报省级财税部门备案。
三、煤炭应税产品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煤炭开采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对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应纳的资源税,实行属地管理,就地缴纳,由煤炭矿井主井口所在地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煤炭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