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新办当年统一确定为查账征收方式,但应于次年6月底前,向主管地税分局提交鉴定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征收方式。
二、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并确定其申报缴纳方式。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四、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按下表确定的标准执行。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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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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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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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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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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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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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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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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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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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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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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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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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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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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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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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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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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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
五、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主管地税分局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六、年度终了后,按核定应纳税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七、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比照本公告的标准执行。
八、本公告未明确的事项,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
财税〔2000〕91号
)等文件的规定处理。
九、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平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平地税税政[2007]66号)废止。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