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
农、林、牧、渔业 |
3-10 |
|
制造业 |
5-15 |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15 |
|
交通运输业 |
7-15 |
|
建筑业 |
8-20 |
|
饮食业 |
8-25 |
|
娱乐业 |
15-30 |
|
其他行业 |
10-30 |
》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 财税〔2000〕91号
)等文件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