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慈地税〔2011〕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慈溪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慈财税[2015]15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自然人和法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股东
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5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的规定,现就
股权转让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税务管理
企业因股权变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按照税法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
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等相关资料,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纳税(扣缴)申报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二、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
股权转让)取得所得,应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人转让股权价格有第二条第(一)项所述情形,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认定其有正当理由,可按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的
股权转让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1、所投资企业近三年连续亏损,且累计亏损额大于以前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个人将
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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