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7]122号 2007-8-22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局十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完善转让房屋征管制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
土地增值税应收尽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确定问题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旧房及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均是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照《
条例》、《
细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缴纳
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居民转让 “普通住宅”征免税问题
“普通住宅”即为“普通标准住宅”。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9〕210号
文件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
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标准的居民住宅。具体标准为: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
三、关于“非普通住宅”价格标准认定问题
“非普通住宅”是指超出“普通住宅”三个标准以外的居民住宅,价格标准认定,参照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房综[2005]179号文件规定:“二环路以内房屋交易价格每平方米5 500元以上的为非普通住宅;二环路以外房屋交易价格每平方米400元以上的为非普通住宅。”
四、关于“非住宅”征税问题
“非住宅”是指纳税人转让“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以外的房屋及建筑物。如:门市用房、写字间、车库、仓库等;不论其转让的房屋建筑面积多大,是否超过140平方米,只要是房屋交易过程中有增值额,均应按照税法规定适用的税率征收
土地增值税。
五、关于“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征免税问题
个人转让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适用于《细
则》中第十二条规定:即“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
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
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的“普通住宅”,不受居住年限的限制,凡同时具备“普通住宅”三个标准条件的,免征
土地增值税。
六、关于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税问题
《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
土地增值税。”是特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房屋,而不是指居民及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因此,居民及个人转让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按上述第五条规定执行。
七、关于个人互换住房征免税问题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48号
文件规定:即“对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
土地增值税。”
八、关于个人转让继承赠与房屋征免税问题
房地产的继承是指房产的原产权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死亡以后,由其继承人依法承受死者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由死者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继承该房地产;遗嘱继承是指由死者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该房地产。
房地产的赠与是指房产的原产权所有人(赠与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交给其他人(受赠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个人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必须经司法公证部门公证,出具有效证明,地税机关核实后免征
土地增值税。
九、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问题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48号
文件规定:即“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
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
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十、关于转让住房扣除税金问题
依据《
细则》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十一、关于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哪些内容问题
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原购房价款,转让房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契税,转让房产时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手续费、登记费等。
十二 、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计算问题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21号
文件中第二条规定;即“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根据《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