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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无照经营”纳税人管理方式的函【部分条款废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无照经营”纳税人管理方式的函【部分条款废止】
黑地税函[2006]85号 2006-8-21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废止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各地对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应办未办工商执照的纳税人,不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规定提出询问,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无照经营”者要依法征纳税款。一是依据《税收征管》有关规定对其应税行为征收税款。如需要发票的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为避免“无照经营”合法化,不得为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二是按照《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