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全文失效】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了(《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浙盐地税征〔201181))该文件不知道是不是和本公告内容是否一致,只是标题和文号不一致,建议咨询当地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浙地税函〔2011〕269号)精神,为有效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落实惠民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决定对本县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纯地税户个人所得税原附征率在1%以上的调减为1%,原附征率为1%的调减为0.7%。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国地税共管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统一调减为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