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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海政办发〔2016〕11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01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10件,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9件,部分条款修改、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5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10件)

2.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9件)

3.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修改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4.《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解读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1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10件)

序号

名称

发文时间

文号

1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6年7月24日

浙海地税政[2006]42号

2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2007年7月26日

浙海地税政[2007]53号

3

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2008年2月3日

浙海地税政[2008]7号

4

关于实施涉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

2008年5月23日

浙海地税征[2008]36号

5

关于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7月1日

浙海地税政〔2009〕34号

6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2011年9月1日

公告2011年第2号

7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宁市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2年9月19日

公告2012年第2号

8

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2013年1月8日

2013年第1号公告

9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2014年9月28日

公告2014年第10号

10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海宁市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5年3月13日

公告2015年第3号




附件2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9件)


序号

名称

发文时间

文号

1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4月21日

浙海地税政[2006]25号

2

关于印发《海宁市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年5月7日

浙海地税政[2008]34号

3

关于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相关工作的通知

2009年8月20日

浙海地税征[2009]45号

4

关于印发《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娱乐业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

2009年12月18日

浙海地税征〔2009〕76号

5

关于调整娱乐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标准的通知

2010年5月21日

浙海地税征[2010]41号

6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通知

2010年7月31日

浙海地税政[2010]49号

7

关于印发《海宁地税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3年5月25日

2013年第2号公告

8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宁市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3年12月27日

公告2013年第6号

9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4年5月27日

2014年第5号公告









附件3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修改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序号

名称

发文时间

文号

备注

1

关于印发《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06年3月21日

浙海地税政[2006]15号

第五条已经浙海地税政[2007]53号修改

2

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6月30日

浙海地税政〔2010〕46号

本文第一条引用的浙地税函[2010]244号文第一条所引用的国税发[1996]127号文第十一条已被总局2015年第52号公告废止,浙地税函[2010]244号文第一条“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第二条第(二)项“对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内容也已被省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废止。本文第一条内容废止

3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8月2日

公告2010年第1号

第一条关于预征率的规定已经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修改

4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规定

2012年3月5日

公告2012年第1号

删除“与营业税计税依据相同,预征率仍按《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公2010年第1号)执行。”的规定

5

关于发布《海宁市财政地税系统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1年9月16日

2011年第3号公告

根据《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8号公告),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一批)废止。


附件4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解读


一、本次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背景是什么?

2014年,我局对2013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定期清理每2年开展一次”的规定,开展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本次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什么?

本次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截至2015年12月31日,我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包括全文有效和部分条款修改、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根据2014年清理结果,以及2014、2015年新发文等,我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共24件。

三、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什么?

根据税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本次清理对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有关营业税政策的调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如就业优惠、小微企业等调整后,涉及我局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调整等内容。

四、本次清理的结果是什么?

经过清理,全文有效税收(费)规范性文件10件,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9件,部分条款修改、失效或废止税收(费)规范性文件5件。

五、清理会以什么形式公布?

对于本次清理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在清理结果公告后,及时通过海宁市门户网站向社会刊发,以便纳税人查阅、使用。同时,根据清理结果调整我局政策法规库内容,便于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