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和征收范围的通知
余政发〔2008〕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余政发〔2017〕33号
)规定,需修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2007年1月1日新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和征收范围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根据我市地段级差、地形地貌、公用设施、经济发展程度等实际情况,将我市的土地等级分为三级,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级12元/平方米、二级9元/平方米、三级6元/平方米。具体如下:
一级:余姚城区中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