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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田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田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8年7月20日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县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修理、修配、工业性加工

10

小水电

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青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青地税政〔2010〕38号)同时废止。





青田县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0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