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地方税务局 庆元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庆元县水力发电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庆元县地方税务局 庆元县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庆元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庆元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庆元县水力发电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庆元县水力发电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力发电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水力发电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积极鼓励和扶持我县水力发电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
财税〔2000〕91号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 (
浙国税所〔2009〕4号
)等有关规定,并根据我县水力发电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水力发电开发的居民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二、水力发电行业的所得税计算申报缴纳按本办法执行,其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税费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在我县境内从事水力发电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分类管理办法。
(一)对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建账建证,账证健全能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纳税人,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的征管办法。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式,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
方式,纳税人应在月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二)对未取得增值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