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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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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修改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存量房交易,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在办理存量房交易税收纳税申报时,对地税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价格比对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核定的计税价格存在异议,向地税机关提出争议处理申请,地税机关受理申请并作出争议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平、简便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地税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税收纳税申报时,告知其享有按照本办法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的权利,以及办理虚假的纳税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纳税人对同一栋存量房同一次交易计税价格的争议,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申报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系统核定计税价格的,纳税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申请:

  (一)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生效裁决载明的房屋权属转移价格作为申报计税价格的;

  (二)以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并且通过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并标明转让价格,以拍卖价格作为申报计税价格的;

  (三)因交易房屋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者存在功能性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影响交易价格的;

  (四)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