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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目录公告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目录公告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公告2016年第13号)公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部分条款修改、废止或失效,其中:第二条第(六)项第22目废止,即“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所取得的收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房产税一至六成的照顾”。现对我局的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宣布全文失效废止、2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宣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日


附件1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名称

发文日期

失效废止条款

文号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海盐县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4414

个人出租房产综合税费征收率表 附注:1.表中用于经营的房产税为12%减半征收6%

2014年第10号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海盐县地方税务局门征业务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1216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门征(代征)税收简明表(地税用)附注:3、个人出租营业用房,房产税减征五成。


2016年第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