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9.5.28)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公告2016年第21号
),确定了我县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天台县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天地税政[2006]26号)同时废止。|
应纳税凭证类型 |
行业类型 |
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 |
核定征收比例 |
|
购销合同 |
工业 |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
80% |
|
商业 |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
50% |
|
|
其他 |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
100% |
2017年3月31日
》 (浙地税发[2006]22号
)进行了作废,《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公告2016年第21号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公告2016年第21号
)的规定。主要明确了我县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工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的80%,商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的50%,其他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的100%,同时废止了《天台县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天地税政[2006]26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21号)》第四条第二款“各市、县地税局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的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确定的核定征收比例不得低于省局规定的核定征收比例。”的规定,需要对我县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进行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21号)》的相关规定,2017年3月我局开始着手此项工作,拟定天台县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并于2017年3月21日将《天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在天台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21号)》的文件精神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