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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
双政规〔201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发挥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规范土地集约管理和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着力营造公平的税赋环境,按照《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我市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双政发〔2016〕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黑政规〔2017〕35号)要求,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 黑财税〔2018〕17号)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进行调整。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税额标准

一等12元/平方米,二等10元/平方米,三等8元/平方米,四等6元/平方米,五等4元/平方米。

二、调整后的土地等级范围

(一)尖山区。

一等范围:新兴大街一马路至世纪大道检察院两侧;东西平行路两侧;建设路两侧;九阳路至军分区道路两侧;民生路两侧;迎宾大道(挹娄大道)东侧;铁西路(市国土资源局西侧的道路)两侧。

二等范围:一等级地的边缘地带,滨水东路两侧,春城路两侧、新城路两侧、双七路(通达桥至东井铁路口)两侧以及三条路围成的南市区区域。

三等范围:一、二等级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岭东区。

三等范围:东矿路两侧、原岭西矿新华街两侧,双桦路两侧。建龙工业园区铁路线以北、马蹄河以南的区域。

四等范围:岭东粮库东侧原岭东矿六井和岭东上游区域,原岭西矿三级地边缘地带。建龙工业园区以北原钢铁公司区域。

五等范围:除三、四等级以外的其他区域。建龙工业园区三、四级地以外的国有土地。

(三)四方台区。

三等范围:振兴路两侧,二马路两侧。

四等范围:三级边缘地带,太保镇内的国有土地,集贤矿康平路两侧。

五等范围:除三、四等级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宝山区。

三等范围:宝一路、宝二路两侧,七星矿七星街、双星路两侧的繁华地带。

四等范围:三级地边缘地带,七星矿三级地边缘及矿前路以北地带,东保卫矿东至保卫路、南至友谊大街、西至卫中街、北至团结大街区域及其临街繁华地带。

五等范围:四级地边缘地带,七星矿、东保卫矿、新安矿四级地以外的国有土地;除三、四等级以外的其他区域。

(五)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区域。

三等范围:铁路中段两侧、阳光大街两侧繁华地带及厂区北侧、东北侧生活区的繁华地带。

四等范围:三级地边缘地带,新安矿中心商业街。

五等范围:除三、四等级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房地产开发用地适用税额标准

房地产开发用地实行归位调整,按开发项目所在地等级税额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双鸭山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双政发〔2011〕9号)、《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双政规〔2018〕7号)同时废止。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4日


关于《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我市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税额标准是2011年制定的,2016年,市政府制发了新的土地基准地价和土地级别范围,按照省政府统一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实际情况,切实降低企业税负,涵养税源,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决定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进行调整。

二、制定目的

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发挥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规范土地集约管理和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着力公平税赋。

三、制定依据

根据《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我市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双政发〔2016〕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黑政规〔2017〕35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省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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