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根据《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
2014年第3号
),第一条“市(地)地方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所属区局的审批权限,并报省局备案”的规定,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所属市区城镇
土地使用税年纳税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区地方税务局。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的通知(齐地税发[2013]48号)第五条中“城镇
土地使用税减免由市局负责审批,并报省地税局备案”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均按黑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 (
2013年第2号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
2014年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