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9〕2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8-24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对白酒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是加强白酒
消费税征收管理、确保
消费税税基的重要举措,各局应高度重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做好白酒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采集等各项工作。
二、依法做好
核定征收工作
各局应对所辖白酒生产企业的产品购销渠道、帐务核算情况进行了解,对帐证不全的小酒厂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应纳税额。
三、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发生《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生产企业应自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20%(含)以上并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的次月起,重新填报《白酒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报送的《申报表》之日起30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局申请核定白酒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四、全面开展政策检查工作
各局应于2009年8月25日前集中开展对白酒适用税率等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并于8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局。
五、做好分析、测算及总结工作
各局应对此次加强白酒
消费税征收管理对税收收入影响做好分析测算工作,并于2009年9月20日前将对白酒企业的调查了解、政策贯彻落实及收入影响情况上报市局。
200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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