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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9〕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07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转发目录所列文件的以下文件相应废止或失效。
一、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目录
(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税流〔1994〕76号)
(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流〔1995〕002号)
(三)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流〔1996〕019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文件目录
(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流〔1995〕005号)
(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1]154号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6〕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