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济政〔2011〕43号文件有关政策进行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济政[2013]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济政〔2017〕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2011〕43号)文件精神,根据《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现就济政〔2011〕43号文件中土地政策第2条,做出如下补充规定通知:
(一)属于划拨土地的,无偿收回。
(二)属于出让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值及地上建筑物价值予以评估并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收购储备库。其中:
1.规划用途为城市绿地、公共设施的,按照《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济政〔2013〕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规划用途为商住等经营性用途的,一律重新招拍挂出让。
(三)对于改制企业原有土地使用年限,由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办公室结合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就企业改制时的资产评估情况,弥补负资产情况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具体方案,提交市政府研究。
(四)对于经批准的“退二进三”企业,在我市产业集聚区或产业园区迁建或新建工业项目,且项目符合入区条件的,企业原有土地招拍挂出让后,市政府以成交价高出该宗土地评估价部分的纯收益,根据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不含土地)对原企业进行分档奖补(关于企业原有土地方面的奖补,一次性申报,不重复奖励),即:
1.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照受益财政所得纯收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