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 〔2009〕3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2-12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9〕41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要认真落实总局通知要求,做好卷烟
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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