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9〕303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9-07-27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0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结合征管实际和计税价格管理需要,掌握白酒
消费税税源现状,加强对本辖区白酒生产企业的清查工作,并将企业名单连同附件1《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于2009年7月30日前以公务邮件的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切实加强小酒厂白酒
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小酒厂生产经营不同特点,合理确定征收方式。对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全的小酒厂,采取
核定征收方式,确保
消费税税基不受侵蚀。
三、积极探索和逐步推行符合白酒行业
消费税管理特点的纳税评估办法。遵循集中实施、简便易行、讲求实效等原则,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建立白酒
消费税评估指标体系。
四、完善白酒
消费税管理制度,利用此次推行实施《白酒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的契机,针对白酒企业侵蚀税基、征管难度大等问题,强化日常征管,实施分类管理,对发现的偷逃税问题严格依法处理。
五、未生产符合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管理标准的白酒品种的企业在进行
消费税申报时无需填报附件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六、在执行相关政策过程中,各单位要注意收集疑点难点问题,并及时反馈至市局(流转税处)。
联系人:林绮莹;联系电话:83878743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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