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消费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9〕256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9-07-16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近年来,国家陆续修改和调整了多项
消费税政策,对完善
消费税税制,优化税收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对特殊行业的宏观调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确保政策的实施效果和执行质量,进一步强化
消费税征管,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切实加强税款抵扣管理工作
(一)在
消费税税款抵扣业务的日常管理中,如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
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货物,无法辨别销货方是否申报缴纳
消费税的,应严格按照
国税函〔2006〕769号
规定,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笔销售业务缴纳
消费税情况。经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函确认已缴纳
消费税的,可以受理纳税人的
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