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就业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10〕9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10-01-29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废止第二条第(三)项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9〕23号
)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 桂政发〔2009〕41号
)精神,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的管理
(一)对获得减免税审批的下岗失业人员,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减免税批复,在其《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上签注减免税项目、税种、所属时间、再就业情况等有关内容,并加盖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签注章。
(二)主管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