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9〕19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6-02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为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的有关规定,保证卷烟
消费税政策调整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卷烟批发
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规定于2009年6月10日前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在“服务区-表格下载-税务登记”模块下载或到各国税办税服务厅领取《税种登记项目变更表》并如实填写后,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消费税税种登记手续。
各税收管理员应负责督请我市的卷烟批发
消费税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按期前来办理税种登记,同时将税种登记的有效期设定为2009年5月1日起。
二、目前市局已组织对CTAIS系统的
消费税申报模块进行开发改造,卷烟
消费税5月所属期的申报时间延迟至6月11日至6月15日,并一律采用前台申报模式,以确保卷烟
消费税的申报质量。请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通知卷烟
消费税纳税人并做好辅导解释工作。
三、卷烟工业企业向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价格有调整的,应按照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处理:
(一)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以调整后的价格重新开具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