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2-07-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2号
)规定,,本法规第三条自2016年8月1日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将第三条第(二)项中“主管税务局税政法规部门会同税源管理部门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经县(市)税务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有关资料上报设区市税务局。设区市税务局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科)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科)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税务局”修改为“主管税务局税政部门会同法制部门及税源管理部门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经县(市、区)税务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有关资料上报设区市税务局。设区市税务局由货物和劳务税部门牵头,会同法制部门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税务局”。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以下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规定,现将我省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