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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9〕2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7-23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要求,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此次加强白酒消费税管理的工作是在目前经济形势下,强化税收征管、实现堵漏增收工作的具体部署,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坚决避免走过场、走形式。总局已经将该项工作列入今年的督查内容之一,省局也要在执法检查工作中予以体现,保证该项工作能够落到实处。

二、克服困难,迅速落实

对白酒消费税开展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是当前消费税管理的

重点工作,且时间紧、任务重。根据工作安排,7月26日(星期日)前将需要总局核定的白酒品牌报到总局,全省白酒价格核定工作要在7月底前全部结束,确保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我省涉及109户白酒生产企业,品牌1400多个,各地要克服困难,妥善处理好与其他工作的关系,有效组织好该项工作的开展,保证按时完成。

三、耐心辅导,责任明确。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白酒企业宣传政策、耐心辅导,督促其按照要求认真、如实填报报表。《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表》(本文件附件1)要求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主管税务机关也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审核。如果白酒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上报销售单位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之规定处理。

四、认真完成以下几项具体工作:

(一)各地要按照要求及时做好报表填报工作

1、报表种类:

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所辖白酒企业报送报表两份:《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附件1)、《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表》(本文件附件1)。

各级税务机关要层报报表两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核定汇总申请表》(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附件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汇总申请表》(本文件附件2)。

2、报表填报时间:

需要省局核定的要在2009年7月28日以前将要求的报表以EXCEL格式上报省局,需要总局核定的要在2009年7月24日将报表以EXCEL格式上报省局。

(二)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布置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开展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

2、加强对白酒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及时监控,加强纳税评估,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3、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根据相关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4、及时总结白酒消费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并于9月20日前向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报告。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报告。


附件:1.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汇总申请表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1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表

生产企业名称(公章): 填报时间: 单位:元(价格)、万元(销售收入)

序号

品名

规格

出厂价格

产品成本利润率

销售

价格

出厂价格占销售价格比例

销售收入

备注

1

2

3

4

5

6

7=4/6

8

9

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说明:1.本表由白酒生产企业填写。

2. 本表第2栏“品名”填写白酒产品标签标示的产品名称。

3.本表第3栏“规格”填写白酒产品的酒精度、净含量。品名、规格相同但价格不同的白酒按两个规格分别填列。

4.本表第4栏“出厂价格”为生产企业20087月至20096月的白酒平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5.本表第5栏“成本利润率”为2008年度产品成本利润率。

6.本表第6栏“销售价格”为销售单位20087月至20096月的白酒平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7.本表第7栏按“出厂价格占销售价格比例”栏按降序排列。

8.本表第8栏“销售收入”为生产企业该规格白酒20087月至20096月的销售收入。

9.本表一式2份,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2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汇总申请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元(价格)、万元(销售收入)

序号

生产企业名称

品名

规格

出厂价格

产品成本利润率

销售

价格

出厂价格占销售价格比例

销售收入

备注

1

2

3

4

5

6

7

8=5/7

9

10

说明:1.本表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填写。

2. 本表第3栏“品名”填写白酒产品标签标示的产品名称。

3.本表第4栏“规格”填写白酒产品的酒精度。品名、规格相同但价格不同的白酒按两个规格分别填列。

4.本表第5栏“出厂价格”为生产企业20087月至20096月的白酒平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5. 本表第6栏“成本利润率”为2008年度产品成本利润率。

6、本表第7栏“销售价格”为销售单位20087月至20096月的白酒平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7.本表第8栏按“出厂价格占销售价格比例”栏按降序排列。

8.本表第9栏“销售收入”为生产企业该规格白酒20087月至20096月的销售收入。

9.本表一式2份,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7-17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组织开展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
二、各地要加强白酒消费税日常管理,确保税款按时入库。加大白酒消费税清欠力度,杜绝新欠发生。
三、加强纳税评估,有效监控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四、为保全税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各地要集中力量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确保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五、各地要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加强对本通知提出的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各项工作要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上报。

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7月17日


附件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三条  办法第二条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第四条  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
第五条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七条  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核定。
第八条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第九条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第十条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白酒生产企业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附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式样见附件3。
第十二条  白酒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
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来源:河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