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及外贸企业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9〕16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10-22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为了强化
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及
外贸企业纳税申报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6]102号
)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对
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及
外贸企业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进行梳理,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附报资料和要求
(一)符合享受
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填报纳税人日常申报表上
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栏目后,应同时附报
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附报资料(以下简称减免税附表,详见附件)。
减免税附表分
增值税税收优惠附报资料(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税收优惠附报资料(小规模纳税人)、
消费税税收优惠附报资料三种类别。
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栏目是指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只包括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销售旧货)、第9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第6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第8栏“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
消费税类申报表“本期减(免)税额”栏目。
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网上填报
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栏目后,系统将直接弹出减免税附表,纳税人可根据减免税附表对应的减免税项目填写数额。手工申报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局机关办税大厅领取减免税附表,对应相应的减免税项目按规定进行填报。
(二)减免税附表的填报范围包括符合享受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条件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
消费税纳税人。
减免税附表的报送时间与纳税人日常申报表报送时间一致。纳税人在填报日常申报表的同时应一并将减免税附表做为申报表的附列资料报送。不涉及
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减免的纳税人不用填报减免税附表。
(三)
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的具体实施范围和要求见《
深圳市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 (
深国税发[2009]153号
)的有关规定。
(四)减免税附表自11月1日正式启用。请各主管税务机关认真做好文件的宣传告知工作,跟踪落实执行情况,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