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9〕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1-06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以下成品油
消费税税率:
成品油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成品油子税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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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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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无铅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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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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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含铅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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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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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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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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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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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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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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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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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剂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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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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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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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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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煤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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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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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生产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纳税人,以及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生产乙醇汽油的纳税人,须于2009年1月24日前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在“服务区-表格下载-税务登记”模块下载或到各国税办税服务厅领取《税种登记项目变更表》并如实填写后,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消费税税种登记手续。
三、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原料,其已缴纳的
消费税,准予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按照生产原料一次性领用处理,按石脑油、润滑油每升0.2元和燃料油每升0.1元一次性计算扣除。一次性计算的税款扣除金额大于当期应纳税额部分,可结转到下期扣除。
四、纳税人应依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49号
)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建立抵扣税款台帐。2009年1月1日后,生产企业在记录前款一次性领用原料税款抵扣台帐时,可按照先进先出法记录原料领用数量(领用数量不再作为计算扣税金额)。待一次性领用原料数量用完后,再将发生的原料领用数量作为当期计算税款抵扣的领用原料数量。
五、新版《成品油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于2009年2月1日正式启用。
消费税纳税人可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在“办税服务厅-表格下载-申报征收”模块下载电子表格打印使用,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科室索取纸质申报表。
六、关于此次成品油税收政策调整的其他具体内容,请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查阅。
特此通告。
二○○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