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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信政办〔2018〕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信政〔2020〕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信政〔2020〕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3部委(局)《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方案若干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的通知》 ( 豫政办〔2017〕10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 ( 豫政办〔2017〕112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实施健康中国的战略部署,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全生命周期健康老龄理念,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健全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强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催生养老服务市场化,引导和培育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1.深化改革,放开市场。坚持依靠改革创新推动发展,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2.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高龄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进一步扩充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品牌化服务机构。

3.鼓励创新,提质增效。树立健康养老理念,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4.强化监管,优化环境。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5.公益导向,保障兜底。突出公办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为特困供养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信用体系基本建立,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落实养老扶持优惠政策,降低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的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对所有投资者实施同等扶持政策。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开展连锁经营的,可在同一管辖行政区域内集中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规范项目报建流程。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4个阶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用地审批阶段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牵头规划审批阶段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工作。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探索实行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不再对区域内的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三)简化优化项目审批手续。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食品经营实行“先照后证”,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先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较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改进养老机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含)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五)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公益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和满足特困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和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快推动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等,均可实行公建民营。

三、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和农村养老服务

(一)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规划、国土、住建、民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的办法。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未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小区要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置换、租赁、购置等方式配建为养老服务设施,确保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标准配建并有效使用。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加快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对接供求信息,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上门服务,开展老年社会工作,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要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要按照就近便利、功能齐全、配套完善、小型多样的原则,加快社区小型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建设社区小型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

(二)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地要重视发展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推动养老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加强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在保障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优先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建立城市与农村养老机构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加强对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失独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

(三)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各地要将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工作,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对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的,要按有关规定在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各地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

四、大力推进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建设

(一)加快智慧养老服务模式创新。各地要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开展智慧家庭健康养老示范应用,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方式,重点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实时监测、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餐饮递送、服务缴费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定制服务项目,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实现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与企业、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对接。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和引进。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

(二)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各地要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护理院、康复院、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等医疗机构,简化审批程序,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家老年人家庭。推动开展远程服务和移动医疗,逐步丰富完善服务内容及方式,做好上门巡诊等健康延伸服务工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床位等上门服务能力,并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三)推进“养老+”融合发展。充分利用我市生态环境、旅游、中医药等资源,大力发展生态疗养、医养结合等健康养老产业,促进养老与生态、旅游、农业、保健等领域深度融合。要适应老年人养老需求,大力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医疗康复等服务,丰富和繁荣养老产业市场。要依托资源优势,统筹要素,规划建设各具特色的养老产业示范园区,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

(四)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关注残疾、失能、失智、高龄老人专业化、多样化服务需求,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适用的智能科技产品,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上述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及时更新康复辅具配置目录,重点支持自主研发和生产康复辅助器具。

(五)发展适老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积极探索发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