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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流字〔2000〕20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7-28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7月28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0〕5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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