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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到期失效】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到期失效】
青人社规〔2020〕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青人社字〔202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4年1月8日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4年5月19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促进更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20〕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全国妇联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7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培训补贴人员范围

  将法定劳动年龄内已办理灵活就业手续的,青岛市户籍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青岛市户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青岛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青岛市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统称“五类人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范围,对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灵活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报名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时,不再要求其办理“灵活就业终止”手续。

  二、扩大培训补贴职业(工种)范围

  将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工种)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范围,各职业(工种)培训课时原则上不得少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学时的80%,理论授课学时应不超过培训总学时的30%。

  三、明确培训补贴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五类人员”,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依照《 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规〔2019〕10号文件(以下简称“10号文件”)规定的,相同职业(工种)等级培训费补贴标准和鉴定收费标准给予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依照“10号文件”规定的,相同职业(工种)五级(初级)培训费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同一职业(工种)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二)参加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人员,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照五级(初级)880元、四级(中级)1120元、三级(高级)16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按照五级(初级)150元、四级(中级)170元、三级(高级)230元的标准给予鉴定费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五级(初级)88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四、规范培训合格证发放管理

  严格规范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工作,颁发培训合格证的职业(工种)培训内容需依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确定,培训课时不得低于“10号文件”规定的相同职业(工种)五级(初级)培训课时。各区(市)要在遵循“谁培训、谁发证、谁负责”原则的同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相关培训机构培训考核组织工作的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引入第三方机构,监督培训过程,评价培训质量。

  五、限定培训班班额

  各区(市)可根据当地常态化疫情防控实际,结合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培训班班额(每个培训班次原则上不得超过30人),全面恢复线下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常态化。

  六、延长职业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期限

  对按照“10号文件”有关规定,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青岛市户籍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的期限,由2020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本通知自2021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19日。《 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青人社字〔2015〕23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人社规〔2019〕10号文件规定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目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            青岛市财政局

  社 会 保 障 局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青人社规〔201910号文件规定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工种)名称

五级(初级)

四级(中级)

三级(高级)

培训
课时

培训费补贴标准

鉴定收费标准

培训
课时

培训费补贴标准

鉴定收费标准

培训
课时

培训费补贴标准

鉴定收费标准

1

车工

350

2000

190

320

2500

220

240

3000

270

2

铣工

350

2000

190

320

2500

220

240

3000

270

3

磨工

350

2000

190

320

2500

220

240

3000

270

4

铸造工

350

2000

190

320

2500

220

240

3000

270

5

焊工

240

2200

190

260

2500

220

200

3000

270

6

钳工

320

1800

170

320

2500

190

240

3000

250

7

电工

320

1800

170

360

2000

190

240

2500

250

8

制冷工

200

1500

170

160

2000

190

160

2500

250

9

锻造工

350

2000

190

320

2500

220

240

3000

270

10

化工总控工

350

1500

170

320

2000

190

240

2500

250

11

机床装调维修工

--

--

--

320

2000

190

240

2500

250


表二:

序号

职业(工种)名称

五级(初级)

四级(中级)

三级(高级)

培训
课时

培训费补贴标准

鉴定收费标准

培训
课时

培训费补贴标准

鉴定收费标准

培训
课时

培训费补贴标准

鉴定收费标准

12

金属热处理工

350

2000

190

320

2500

220

240

3000

270

13

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

200

1500

150

160

2000

170

160

2500

230

14

智能楼宇管理员

--

--

--

240

1290

170

240

1600

230

15

劳动关系协调员

--

--

--

--

--

--

120

1600

230

16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

--

--

140

1120

170

120

1600

230

17

茶艺师

140

1120

190

140

1120

330

120

1600

430

18

美容师

320

1400

190

360

1500

220

300

1600

270

19

美发师

360

1400

190

300

1500

220

280

1600

270

20

保育员

160

880

150

160

1120

170

200

1600

230

21

育婴员

160

880

150

160

1120

170

200

1600

230

22

中式烹调师

320

1800

190

280

1800

330

240

2400

430

23

中式面点师

300

1400

190

280

1800

330

240

2400

430

24

西式烹调师

320

1800

190

280

1800

330

240

2400

430

表三:

序号

职业(工种)名称

五级(初级)

四级(中级)

三级(高级)

培训
课时

培训费补贴标准

鉴定收费标准

培训
课时

培训费补贴标准

鉴定收费标准

培训
课时

培训费补贴标准

鉴定收费标准

25

西式面点师

300

1400

190

280

1800

330

240

2400

430

26

保安员

160

880

170

160

1120

190

200

1600

250

27

游泳救生员

80

1000

150

80

1300

170

80

1600

230

28

眼镜定配工

200

1300

170

240

1500

190

320

1700

250

29

眼镜验光员

200

1300

170

240

1500

190

320

1700

250

30

消防设施操作员

240

1100

190

240

1290

220

240

1600

270

31

社会体育指导员

150

1000

150

120

1300

170

100

1600

230

32

有害生物防制员

240

1000

150

200

1200

170

160

1400

230

33

汽车维修工

320

1800

170

360

2000

190

260

2500

250

34

砌筑工

160

1600

170

200

1900

190

200

2400

250

35

混凝土工

160

1600

170

200

1900

190

200

2400

250

36

钢筋工

160

1600

170

200

1900

190

200

2400

250

37

架子工

160

1600

170

200

1900

190

200

2400

250

表四:

序号

职业(工种)名称

五级(初级)

四级(中级)

三级(高级)

培训
课时

培训费补贴标准

鉴定收费标准

培训
课时

培训费补贴标准

鉴定收费标准

培训
课时

培训费补贴标准

鉴定收费标准

38

防水工

160

1600

170

200

1900

190

200

2400

250

39

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

200

1500

170

160

2000

190

160

2500

250

40

电梯安装维修工

240

1500

190

240

2000

220

240

2500

270

41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240

1150

170

180

1290

190

160

1600

250

42

评茶员

140

1120

170

140

1120

190

120

1600

250

43

品酒师

--

--

--

--

--

--

160

1600

250

44

白酒酿造工

160

990

170

160

1320

190

240

1600

250

45

果露酒酿造工

160

990

170

160

1320

190

240

1600

250

46

酒精酿制工

160

990

170

160

1320

190

240

1600

250

47

手工木工

160

1600

170

200

1900

190

200

2400

250

48

锅炉操作工

600

2000

150

400

2500

170

240

3000

230

说明:知识考核实行计算机智能化考试的,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收10/.次。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制发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为什么要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答:为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促进更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开展,鉴于当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无法满足就业技能培训需求的实际,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20〕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全国妇联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73号)等有关规定,在社会组织有效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20〕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

  2.哪些灵活就业的人员可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

  答:根据“13号文件”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已办理灵活就业手续的,青岛市户籍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青岛市户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青岛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青岛市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统称“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3.灵活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是否仍需办理“灵活就业终止”手续?

  答:根据“13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报名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时,不再要求其办理“灵活就业终止”手续。

  4. “13号文件”新增哪些培训补贴职业(工种)?

  答:“13号文件”将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工种)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范围,各职业(工种)培训课时原则上不得少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学时的80%,理论授课学时应不超过培训总学时的30%。

  5. “13号文件”对培训补贴标准有哪些新规定?

  答:(一)对符合条件的“五类人员”,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依照《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规〔2019〕10号)文件(以下简称“10号文件”)规定的,相同职业(工种)等级培训费补贴标准和鉴定收费标准给予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依照“10号文件”规定的,相同职业(工种)五级(初级)培训费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同一职业(工种)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二)参加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人员,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照五级(初级)880元、四级(中级)1120元、三级(高级)16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按照五级(初级)150元、四级(中级)170元、三级(高级)230元的标准给予鉴定费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五级(初级)88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6.《山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由哪些机构核发?

  答:根据鲁人社函〔2020〕48号规定,按照“谁培训、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山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由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主体(包括企业、职业培训机构等)免费核发。

  7.培训主体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有何作用?

  答:根据鲁人社函〔2020〕48号规定,培训主体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是劳动者参加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凭证。培训合格证书不作为培训合格人员的资质资格证明。

  8.培训合格证书是否划分等级?

  答:根据青岛市现行有关职业培训政策规定,除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合格证和“金蓝领”培训合格证外,其他培训合格证书原则上不分等级。

  9..哪些职业工种可以核发培训合格证书?

  答:根据鲁人社函〔2020〕48号规定,各类培训主体(包括企业、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培训后符合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条件,不得核发培训合格证书。

  10.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按照青人社规〔2019〕10号文件规定开展的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培训,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后,实行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前,是否可以核发培训合格证书?

  答:根据鲁人社函〔2020〕48号规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按照青人社规〔2019〕10号文件规定开展的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培训,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后,实行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前,可按照“谁培训、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核发培训合格证书。

  当我市实行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后,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11.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如何提出拟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职业(工种)申请?

  答: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可根据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明确的培训范围,向与其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职业(工种)申请,其职业(工种)需在青人社规〔2019〕10号文件规定补贴培训目录内。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将有关信息添加到公共就业信息系统后,方可面向全市招生开展培训。

  12.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核发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工种)培训的,其培训过程是否仍需按照《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规〔2019〕10号)文件要求进行监管?

  答:为确保培训质量,做到培训标准不变、教学质量不降、学员收获不减,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核发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工种)培训的,仍需按照《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规〔2019〕10号)文件规定,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管,培训人员每次到课都应通过智能监管系统签到,对培训人员的实际培训课时低于规定课时60%的,不给予培训费补贴。

  13.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核发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工种)培训结业考试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考核内容是否进行审核?

  答:根据鲁人社函〔2020〕48号规定,按照“谁培训、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核发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工种)培训结业考试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考核试题内容不进行审核。如培训机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对其进行业务指导或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14.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核发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工种)培训,培训考核结束后,培训机构是否需要将所有培训合格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打印出来,作为申领培训补贴的依据?

  答:根据鲁人社函〔2020〕48号规定,培训主体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只是证明劳动者参加了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不作为培训合格人员的资质资格证明。为简化培训补贴流程,减少补贴证明材料,减轻培训主体的工作强度,我市在转发省厅文件时,创新性的提出,培训考核结束后,培训主体将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双合格人员相关信息添加到公共就业信息系统。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公共就业信息系统对有关信息核对后,按批次对考核合格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赋序列号,作为各区(市)审核拨付培训补贴的依据。

  对此,除参训人员要求打印培训合格证外,培训机构无需将所有培训合格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打印出来。

  15.核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职业工种,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有何要求?

  答:“13号文件规定”,严格规范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工作,颁发培训合格证的职业(工种)培训内容需依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确定,培训课时不得低于“10号文件”规定的相同职业(工种)五级(初级)培训课时。

  16.“13号文件”对培训班班额有何规定

  答:各区(市)可根据当地常态化疫情防控实际,结合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培训班班额(每个培训班次原则上不得超过30人),全面恢复线下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常态化。

  17.就业困难人员职业培训期间是否享受生活费补贴?

  答:对按照“10号文件”有关规定,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青岛市户籍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的期限,由2020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官网